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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税务报:国务院公布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

    点击:1895次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4日

    【发布日期】: 2011年10月13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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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5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改决定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次国务院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重点内容是增加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资源税改革。目前先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价定率计征。为此,国务院将资源税暂行条例的相关条款修改为:“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同时,对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也进行了修改。此外,为进一步理顺焦煤和稀土资源产品的价税关系,促进焦煤和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遏制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国务院还调整了条例中焦煤和稀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是这次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的重点。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后,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其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实施油气资源税改革,提高资源开采使用成本,使企业承担相应的生态恢复和环境补偿成本,对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利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二是有利于建立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增加资源地财政收入,增强这些地方保障民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改善地区发展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三是有利于公平各类企业资源税费负担。油气企业资源税政策的统一,符合“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税制改革目标。四是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改变目前资源税税负水平偏低的状况,提高资源税在资源价格中的比重,有利于避免属于国家所有的稀缺性资源利益的流失。
        对于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对财政收入产生的影响,有关负责人表示,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按照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增加,对增强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环境等方面的能力,是很有利的。油气资源税提高后,静态计算,油气开发企业的利润会相应减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会有所减少。由于油气开发企业中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而我国油气开发企业大多是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收入将会减少。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是对中央与地方利益的调整。
        据悉,此次国务院同时修改了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有关负责人在谈到修改这两个条例的原因时表示,按照分别于1982年1月和1993年10月制定并公布施行的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陆上石油资源,应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为统一各类油气企业资源税费制度,公平税负,在这次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同时,对上述两个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条例作了相应修改,删去了其中关于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明确自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对外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油气资源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统一依法缴纳资源税。同时,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在修改两个条例的决定中明确,在条例修改前已依法订立的对外合作开采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的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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