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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后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继续保留以及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进行明确。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需要注意的事项 1、注销税务登记需要时限要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2、纳税人变更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的应先在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后,再到税务机关变更税务登记。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实行属地管理,因此纳税人在变更经营地址后,原所在地税务机关将根据经营地址的变更情况将纳税人迁移到新的税务机关管理。 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4《公告》简并了办税程序,但涉及事项较多,具体操作时需要注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的办税程序需经过注销税务登记、迁出、迁入、重新税务登记四个环节。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区与区之间、县与县之间、区与县之间的迁移,现在简化合并为一个迁移环节。涉及主要内容有:(1)税款清算。纳税人在迁移前当向原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在原税务机关开具的所有税票均须入库销号完毕。应纳税款不包括税款所属期为当月的税款,税款所属期为当月的税款于次月在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各种减免退税、出口退税等必须手续完结、退款到位,不得有未退税的已审批退税文书和收入退还书。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迁移前完成退税的,双方税务机关协调解决。纳税人有欠税的,应及时调整处理。(2)票证缴销。在原税务机关进行发票验旧、缴销空白发票,上缴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注销报税后上缴“两卡一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