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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规模纳税人招收下岗失业人员有没有所得税退税政策?

    点击:2756次 发布日期:2012年2月18日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0日
    来源:东营市国税局
    字号:【

    问: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商贸公司,招收几名下岗失业人员,是否可有所得税退税政策,具体详细政策是什么, 办理时需带哪些证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以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需要注意的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如果您的企业招用人员符合上述范围,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申请享受定额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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