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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点击:2618次 发布日期:2012年5月1日

    【发布日期】: 2012年04月2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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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精神,现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答: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按照上一年有关数据指标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现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时,不能直接反映应纳税所得额减免,只能反映减免所得税额。因此,对上述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与法定税率之间换算成15%的实际减免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执行时间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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