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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起实施的新政:出口退(免)税执行新管理办法

    点击:2578次 发布日期:2012年7月6日

     

      7月始出口退(免)税执行新管理办法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该办法共包括十四条规定,四十三个附表及附件,一个废止文件目录,是出口企业税收管理的重要文件。
       24号公告,对我国1985以来的所有出口退(免)税文件进行了归整,并对现行规定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了调整,办法基本涵盖了企业申报退税之前应该让企业了解的所有出口退(免)税规定,以及违章罚则,主要变化包括: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期限、进料加工退(免)税的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等均做了大的调整。

      三行业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优惠延续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通知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月代销二手车同理于代购缴税

      6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总局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重新梳理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主要内容包括: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或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以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

      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

      (一)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

      (二)外派海员劳务。

      (三)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

      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优惠政策出台

      近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0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注册在平潭的航运企业从事平潭至台湾的两岸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册在平潭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册在平潭的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按照现行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政策差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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