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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局发文调整增值税申报表,明确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

    点击:1875次 发布日期:2013年7月4日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03日
    字号:【

    阅读提示:为配合扩大“营改增”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2013年第32号公告和2013年第33号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有关规定,“32号公告”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为解决财税[2013]37号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政策方面的衔接问题,“33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政策适用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  
      (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写说明详见附件。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四、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略: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6月19日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配合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有关规定,结合前期试点经验,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按照国务院部署,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除先期试点地区外,其他地区目前所使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已不能够满足营改增后增值税管理的需要。因此,税务总局根据扩大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先期试点地区经验,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以满足扩大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的需要。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自2013年9月申报期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具体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二)明确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具体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三)明确了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具体包括: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税收缴款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公告附件分别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的格式,以及相应的填表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执行。
      
      二、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三条第三款:“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执行。
      
      三、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6月21日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印发后,为解决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政策方面的衔接问题,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适用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及目的
      
      适应营改增和税收管理的需要,财税[2013]37号对可以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作出例外性规定,与实施细则相关类似规定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非企业性单位上:实施细则规定,只要是非企业性单位,即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财税[2013]37号文件则将范围收窄,只有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在以上2条规定并行的情况下,为消除税收实践中税企双方理解上的偏差,有必要发布政策性公告,以明确纳税人在该政策适用上的区别与衔接。
      
      二、公告内容的把握
      
      纳税人按不同类别,分别适用不同的政策规定:
      
      第一类: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执行。
      
      第二类: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执行。
      
      第三类: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另外,还必须注意:除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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