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国信 服务项目 财经资讯 政策解析 税收筹划 最新政策 咨询服务 国信动态 友好合作 联系我们
会员登陆
邮箱登陆
网站公告

敬告:我所已变更为:山东国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特此告知                            2025 年 1 月 6 日

重要提示我所研发的“国信税务风险监测系统”获国家著作权证书。 系统简介与目录在“国信动态”栏 有使用单位请联系:18315612366/19853930336

本地链接
  • 国家税务总局
  •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 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 临沂市人民政府
  •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 友情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 中国税务报电子板
  • 中华会计网校
  • 中税网
  • 查看新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点击:1982次 发布日期:2013年10月19日

    发布日期:2013年10月1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的管理,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和目的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下发以后,部分经销企业既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又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经纪业务,为进一步明确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的使用,我们下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要求,二手车经销企业在销售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业务属于二手车经纪业务,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打印】 【关闭
    Copyright © 2008 山东国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长沙路交汇北冠蒙大厦4楼 邮编:276000
    电话:0539-3129777、7975665 传真:0539-3128777 E-mail:1603635580@qq.com
    鲁ICP备090249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