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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修改为“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其复印件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送。 四、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1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