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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解读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点击:2684次 发布日期:2009年5月15日

     

      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新《税则》)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新《税则》的主要内容,海关总署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新《税则》主要作了哪些调整?对进出口企业有何影响?

        答:与2006年《税则》相比,新《税则》调整共涉及1600个本国八位税号的变化,占全部8位税号的20%以上,主要涉及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纺织品、木制品、贱金属及合金等五大类,是近十年来我国进出口税则最大的一次调整。

        新《税则》对跨年度使用的加工贸易手册、减免税证明、许可证的通关等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问:新《税则》实施后税率会发生哪些变化?

        答:在进口关税方面,主要会发生以下变化:

        一是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降低“进口税则”中聚乙烯等44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行6%-40%滑准税;对感光材料等55种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

        二是对棉花采摘机等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

        三是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部分商品实行“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对原产于智利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早期收获”协定税率;对原产于中国香港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对原产于中国澳门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

        四是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实施特惠税率。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缅甸和孟加拉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对原产于安哥拉、贝宁、布隆迪等28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对原产于也门、马尔代夫、萨摩亚独立国、瓦努阿图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等5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

        在出口关税方面,对钢坯等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其中,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尿素征收季节性暂定税率。

        问:海关如何解决企业通关上遇到的问题?

        答:一是海关总署成立应急工作组并制定针对跨年度加工贸易手册、减免税证明、贸易管制许可证等货物通关的应急预案,随时解决全国海关在通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海关总署关税司及相关机构设立咨询热线电话。有关电话为:海关总署关税司010-65194784,天津规类分中心022-65205959,大连规类分中心0411-82515585,上海规类分中心021-68890415,广州规类分中心020-81102450。

        三是各直属海关成立应急专家小组并建立应急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关区内通关及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在主要业务现场设立咨询岗位,及时解答进出口企业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是及时对通关系统的技术参数进行维护,确保通关系统正常运行。

        文件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5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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