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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稽查将正式引入税务专业机构

    点击:2600次 发布日期:2016年9月29日

    发布时间: 2016-08-04 15:30:04 字体:【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0号,以下简称《决定》)于日前正式签署公布,并将于2016101日起实施。《决定》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作出的修改其中包括: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被稽查人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这也是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后,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层面第二次明确了税务专业机构的作用。

      借助社会专业机构力量,实现海关、企业和社会专业机构协同治理,是海关创新后续监管模式的体现之一。作为全国首批参与海关稽核查工作的社会力量,厦门红大税务师事务所曾协助厦门海关制定《厦门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核查工作操作规程》、《中介机构参与海关稽、核查业务的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参与规范工作底稿及工作结论等工作,并成立了“引入中介机构参与海关稽核查工作”研究平台,为海关总署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提供第一手调研资料及成果总结,也为税务师行业参与海关稽核查工作积累了重要的经验。此外,海关总署公布《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操作规范(试行)》后,江苏税协高度重视,及时开展与南京海关的座谈,双方就海关稽查引入税务师事务所达成一致意见。南京海关方面表示,引入税务师事务所协助海关稽核查,对提高行政相对人的税法遵从度、有效防范进口环节税收流失,将起到积极作用。江苏税协认为与南京海关的首度合作既为税务师行业发展提供了机遇,也为税务师行业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提供了平台,并力争通过南京海关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共同努力,建立一支能为海关服务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实现双方合作共赢。

      2014年以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等,均把税务师事务所或税务专业人员写入文件,税务专业机构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独特作用已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国务院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将税务与会计并列提出,是对税务师行业的充分认可和支持。税务师行业要牢牢抓住此次机遇,拓展服务空间,开辟新业务,将税务服务渗透到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发挥好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作用。地方税协可参照江苏税协的做法,主动与当地直属海关取得联系,做好税务师行业参与海关稽查的各项工作。中税协已委托厦门红大税务师事务所编写《接受海关稽查委托业务规则》,各税务师事务所在开展此项业务中的做法、经验可及时交流,并向中税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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