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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税认定的争议,你怎么看?

    点击:2555次 发布日期:2020年8月6日

    案情概览

    2019年9月,抚顺稽查局对房地产公司作出判决,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而造成的少缴增值税、城建税税款处以2倍的罚款,罚款金额289800.52元;因在2019年6月补缴该笔税款时,其中的5套门市房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而造成的少缴增值税、城建税税款处以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62490.47元。

    房地产公司不服判决,提起诉讼。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只要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偷税的行为给予罚款处罚,就必须清晰明确地认定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具体数额。被上诉人处罚决定书没有认定上诉人所谓偷税的数额,应当予以撤销。上诉人在开具案涉5套门市房销售发票之前,是经新宾税务局认可按每平方米2000元办理销售手续的,而非擅作主张。

    抚顺稽查局认为,根据《税收征管法》,房地陈公司销售五套门市房,采取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应纳增值税、城建税的事实成立,属于偷税。作出的判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纳税,其中5套房产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行为构成偷税,事实是清楚的。抚顺稽查局运用的法律是正确的,程序是合法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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