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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国税局纳税服务之-企业所得税问答(2)

    点击:2363次 发布日期:2009年8月4日

    155.问:2008年之后总分支机构之间发生的管理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来总分支机构之间的管理费的概念已不存在了,2008年以后属于内部往来帐,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56.问:总公司企业所得税与分公司间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公司可否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规定,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157.问:总机构在外地设立了专门负责产品售后服务的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在所在地没有流转税税种,该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一条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58.问:总机构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是否还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二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59.问: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需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一章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60.问: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计算缴纳?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161.问: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汇总企业所得税纳税后是否还允许继续弥补?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七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162.问: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的费用,子公司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163.问: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在同一市,分公司财务是独立核算的,其所得税应如何缴纳?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若为非法人二级分支机构,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由总公司和分公司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款。

      164.问:企业购买礼品赠送客户所发生的费用,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购买礼品赠送客户所发生的费用可计入业务招待费,作为管理费用处理;计入业务招待费,年底依业务招待费总金额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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