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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国税局纳税服务之-企业所得税问答(9)

    点击:2539次 发布日期:2009年8月4日

    225.问:企业用于展示的样品,销售时作为促销手段,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经无偿赠送给客户,资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企业所得税。

      226.问:房地产企业将自建商品房作为企业经营用房是否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改变资产用途情形的处置资产(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227.问:商家采取现金折扣销售物品时,折扣额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228.问:公司因业务需要,给工人购买的工服、劳保用品能否所得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229.问:研究开发费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时,必须出具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吗?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230.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还允许在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在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不允许税前扣除。

      231.问:自2009年起,什么情况下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款项需要提交税务证明?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包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232.问:进出口公司支付给境外公司的进出口贸易佣金是否应到税务机关开具税务证明?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包括:(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无需到税务局关开具税务证明。

      233.问:商场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应按捐赠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34.问: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在企业所得税计算上需要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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