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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国税局纳税服务之-企业所得税问答(11)

    点击:2736次 发布日期:2009年8月4日

    245.问:公司投资一个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收到从其分到的税后投资收益,是否需要补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它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246.问:企业自建固定资产,已达到使用状态,未进行竣工结算,按会计规定估价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并按会计规定计提折旧,那其在未竣工结算前计提的折旧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247.问:企业资金不足,公司以法人的个人名义在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个人名义支付银行的利息单据不得在企业税前扣除。

      248.问:公司属种植、养殖业,自负盈亏,生产经营是单一的种桑、养蚕生产蚕种,企业所得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2008年11月20日财税〔2008〕149号)规定,蚕茧初加工即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煮剥、拉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蚕、蛹、生丝、丝棉,可以享受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业项目免税优惠。

      249.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收入的时候,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或在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收入,应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该纳税所得额。同时,企业在计算缴纳当期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250.问:为造船厂职工购买的商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51.问:2009年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毛利率为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252.问:建筑业的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是多少?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建筑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确定为8%-20%。

      253.问:家电产品公司因有出口业务,与境外一公司签定咨询服务费业务,支付给对方的咨询服务费是否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公司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54.问:单位购置的用于职工培训的教学设备(已达到固定资产的要求)是全额列入职教费还是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答:购置的用于职工培训的教学设备(已达到固定资产的要

      求)先计入固定资产,每年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列入职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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