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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为了帮助企业搞好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局颁布的最新税收政策及省市国家税务局发布的相关政策解析,整理了此学习材料。其目的就是在09年度的汇缴中使应纳所得税企业更加进一步了解掌握和运用税收政策,合理规避涉税风险,规范财务制度。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
1、企业的收入总额有哪些?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因此,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总额应当包括上述收入项目,但不含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②用于交际应酬;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④用于股息分配;⑤用于对外捐赠;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在确定收入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商家采取现金折扣销售物品时,折扣额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3、商场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应按捐赠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4、企业用于展示的样品,销售时作为促销手段,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经无偿赠送给客户,资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企业所得税。
5、公司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促销商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怎样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6、公司为促销商品,在售价上给予折让,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照什么金额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7、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87号文规定:不征税收入是排除在应税总收入之外的、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包括以下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对企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①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②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值得注意的是,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③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8、地方财政针对企业上交的营业税、增值税给企业返还了部分款项,企业取得这部分返还资金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前提条件是:该项财政性资金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未经批准的应并入收入计算征收所得税。
9、《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有哪些?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由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如何判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相应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11、《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之十:“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必要条件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任职或受雇关系判定的依据是企业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据此是否可以理解为企业用工若未在劳动部门备案,其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第二条规定“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2、企业工资的扣除标准为多少,加班费含在内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这里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奖金、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开支。
13、企业给返聘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若允许扣除,是否作为计提“三费”的依据? 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合理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但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 14、企业在2010年发放2009年欠发的10-12月份工资,应如何处理,具体在哪一年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因此,企业只能在实际发放的年度扣除工资薪金。但企业如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放已计提汇缴年度的工资,则可在汇缴年度扣除。
15、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作纳税调整的,应根据《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及时作账务调整,否则就会出现重复调整纳税。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16、用现金发放的通讯费补贴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用现金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17、教育经费支出的比例是多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8、单位购置的用于职工培训的教学设备(已达到固定资产的标准)是全额列入职教费还是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购置的用于职工培训的教学设备(已达到固定资产的标准)先计入固定资产,每年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列入职教费。
19、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怎样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27号文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0、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如何税前列支?总公司统贷统结的利息,财务费用怎样列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777号文《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集团公司下设多个子公司,由于各子公司未向银行进行融资,总公司实行统一贷款后分配到各子公司使用情况,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由总公司根据各子公司资金使用情况,按照该笔银行贷款的利率计算分配到各子公司(附利息支出分割单及银行利息单据复印件),总公司将利息支出处理到往来科目,各子公司以利息支出分割单及银行利息单据复印件处理到“财务费用”科目,按照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齐全,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及时索取总机构贷款证明及贷款分配方案、银行利息结付凭证复印件、总机构挂账证明等原始单据,以便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21、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货款利率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但必须附合法有效的凭证。
22、企业资金不足,公司以法人的个人名义在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个人名义支付银行的利息单据不得在企业税前扣除。
23、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借给他人或对外投资,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怎样处理?
企业将借入的资金出借或投资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未收取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且未附借款协议和被投资方股息、红利分配方案的,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属于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24、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是多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5、职工食堂以及业务人员出差过程中自用餐费是列入业务招待费还是差旅费,餐费与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区别?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但并非所有餐费都属于业务招待费。两者主要从发生的原因、性质、目的、用途、对象等方面进行区分,用于招待客户的餐费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不得分解计入其他项目。职工食堂对内部人员实行误餐补助的,应根据公司制度的误餐标准按人头由食堂进行登记结算,凭原始资料可记入职工福利费。企业内部人员出差发放给员工的补助如何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执行,即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公司可根据出差区域、生活消费情况制定定额标准合理补助的办法计入福利费或差旅费。企业自行制定的差旅费制度不需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 26、企业购买礼品赠送客户所发生的费用,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处理?
企业购买礼品赠送客户所发生的费用可计入业务招待费,作为管理费用处理;计入业务招待费,年底以业务招待费总金额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扣除。
27、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72号文规定: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8、企业发生的佣金怎样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通过银行支付。
29、对房屋、汽车、计算机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有何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扣除。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为20年;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为5年,汽车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30、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是多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1、企业购买汽车缴纳的车辆购置税是否可以计入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企业购车时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可计算入固定资产。
32、企业购买一套财务软件,企业应如何摊销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33、企业自建固定资产,已达到使用状态,未进行竣工结算,按会计规定估价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并按会计规定计提折旧,那其在未竣工结算前计提的折旧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34、企业购买一块土地,自建房屋,买地的费用和建造房屋的费用全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中吗?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按照使用年限进行摊销。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但是,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计入房屋建筑物的成本中。
35、企业已生产经营两年,开办费已按税法规定5年摊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开办费是否可以一次性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36、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37、对于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有何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六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8、企业直接捐赠,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直接捐赠的不允许税前扣除。
39、交通违章罚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0、2008年之后总分支机构之间发生的管理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来总分支机构之间的管理费的概念已不存在了,2008年以后属于内部往来帐,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41、企业投资者将自己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发生的修理费、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修理费、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2、现将公司的车辆低价卖给公司员工,日常员工自行开车外出办公,公司为员工报销汽油费、过桥费等相关费用,该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该公司与车主实际是租赁与被租赁关系,可采取签订租赁协议、结算相关费用等,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处理。发放的车补应作为工资薪金处理,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43、企业支付给职员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可以在税前扣除。
44、公司部分进项税额因超过申报规定期限而不能抵扣,账面计入原材料成本,该款项是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另外,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应该同购入的材料一同记入成本,在结转收入时同比结转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45、公司因业务需要,给工人购买的工服、劳保用品能否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46、企业收到的市科技局与财政局共同签署的文件拨付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这部分经费是否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部分经费应该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47、建筑安装企业收到的建筑企业劳保金返还及困难企业补助(用于职工交养老保险)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8、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什么情况下须报税务机关审批,什么情况可以不经审批直接扣除?报批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49、企业是否要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后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计提坏帐准备应按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在所得税处理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0、公司想报废一个固定资产,是否需要到税务局进行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除上述以外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扣除。
51、企业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报废,是否需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52、高新区内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3、企业所得税法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的税率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分类划分小型微利企业的办法。在具体标准上,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作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指标。不论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为不超过30万元。同时将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界定为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54、对中小企业有哪些税收扶持力度?
国务院国发〔2009〕3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33号文件《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号文明确。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主要分两大类:一是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是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56、将水产品如鱼、虾冷冻,或把鱼切片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免征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包括“将水产品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因此,该项目属于初级农产品免征所得税范围。
57、企业取得所得税返还、出口退税(增值税)是否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所得税返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执行,即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于出口退税(增值税),不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58、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何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59、对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增值税退税,企业是否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规定的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因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限额增值税退税,应当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60、运输业代开发票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代开发票环节已经扣缴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退还多缴的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规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发票货运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退税之前,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不予退税。
6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所指的应税收入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30号文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核定办法具体规定了: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62、实行核定定额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009年度全年实际应纳税额超出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应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63、 企业采用核定定额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取得一块投资收益,是否需要补税?
要区分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按照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债权性投资应并入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64、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是否还需要进行年终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两种方式。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纳税人根据季度核定的应纳税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该类纳税人在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填写应纳税额一栏,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方式及核定的税额。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纳税申报:(1)实行按季预交,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2)纳税人预交所得税或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该类纳税人在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需填写与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关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方式和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5、企业不再持续经营,所得税怎样进行清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60号文规定: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66、新建加工型企业,去年一年亏损,但每个季度交定额所得税。本年有些盈利,那今年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该企业今年盈利,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若以前年度有核定征收所得税,此年度不能认定为亏损年度,但作为计算弥补的年度。
67、供热企业收取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时,列明项目为供热入网费,是否可以作为行政事业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据此,供热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68、怎样界定合法有效的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分为外部原始凭证和自制凭证。外部原始凭证包括: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取得由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各种规费的支付应由行政、事业部门以及社会团体等开具的由财政机关统一监制的收款收据。自制凭证包括各种材料的出入库、成本结转、各项费用的计提和摊销等。
69、暂估入库的存货,在年末未取得发票的并且已经结转了销售成本,是否允许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前取得发票的,允许扣除,未取得的不允许扣除。
70、挂账“预收账款”、“应付账款”账户超过三年的,是否并入当期收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8】88号文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预付账款”“应收账款”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可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挂账超过三年的“预收账款”、“应付账款”金额,应并入当期收益。
71、企业在前三季度所得税申报中零申报或只申报很少一部分税款,大部分税款在年终汇算清缴中申报缴纳,对于企业这种不按照实际情况预缴所得税的行为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2、企业(非物业公司)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以双方的租赁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的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分割单等凭证,可否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按照增值税管理的相关规定,该种行为属于出租方转售水电,应当开具发票。因此,承租方应当凭租赁合同、水电分割单及出租方开具的发票等充分适当的证据进行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73、企业2009年第1季度是亏损,如果第2季度是盈利,应如何进行第2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月度或季度实际利润额以累计数确定。因此,该公司2009年第2季度预缴时以6月底累计利润计算应缴所得税。
74、企业在国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在地税局代开了一张运费发票,地税局同时代征了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可扣除地税部门代征的企业所得税。
75、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管理还是地税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2009年1月1日后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76、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汇算清缴的期限有何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77、公司2008年度向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是否属于税法所规定的人身险范围,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78、合伙企业应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79、某公司在山东省成立了一家二级分支机构,同时又在二级分支机构的下面成立了7家三级分支机构,不知三级分支机构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缴纳所得税时,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汇总缴纳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九条规定: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再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总缴纳手续。二级分支机构只是依照总机构分摊的税款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80、企业是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其总机构在外市,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款。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81、总公司企业所得税与分公司间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公司可否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规定,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82、总机构在外地设立了专门负责产品售后服务的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在所在地没有流转税税种,该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一条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83、房地产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预售收入预缴的相关税金是否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84、房地产企业将自建商品房作为企业经营用房是否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改变资产用途情形的处置资产(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85、2009年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毛利率为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二部分 实例说明问题
【例1】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本月将一批自制产品以福利形式分给本单位职工。该批商品售价金额(不含增值税)50 000元,实际成本4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该厂共有职工50人,其中:生产工人30人,车间管理人员4人,厂部营销人员5人,其他管理人员11人。
销项税额=50 000×17%=8 500(元)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应列入福利支出的金额:50 000+8 500=58 500(元)
其中:生产成本=58 500×30/50=35 100(元)
制造费用=58 500×4/50=4 680(元)
销售费用=58 500×5/50=5 850(元)
管理费用=58 500×11/50=12 870(元)
该企业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 35 100
制造费用 4 680
销售费用 5 850
管理费用 12 87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58 500
实际发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同时,结转货物销售成本40 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 000
贷:库存商品 40 000
在企业采用新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在计算纳税时,不需要调整计税收入和计税成本。
◇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实际发放实物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 48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
在税务处理上,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50 000元,视同销售成本40 000元。
【例2】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以一批自制产品向A公司投资,占A公司注册资本的5%,并准备长期持有。投出自制产品的实际成本为250万元,售价金额(不含增值税)300万元,增值税税率均为17%。
销项税额=3 000 000×17%=510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3 51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000
结转自制产品成本25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 500 000
贷:库存商品 2 500 000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3 010 000
在税务处理上,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3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250万元。同时,在企业备查簿中登记: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351万元,而非会计上确认的初始成本301万元。
【例3】某企业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7 8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
业务招待费最高扣除额=(7 800+200)×5‰=40(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60%:30×60%=18(万元)<40万元
故2008年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8万元。
纳税调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30万元-18万元)。
★假如2008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70万元。
业务招待费最高扣除额=(7800+200)×5‰=40(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60%:70×60%=42(万元)>40万元
故2008年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0万元。
纳税调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70万元-40万元)。
【例4】A公司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4 9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0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800万元。
扣除限额=5 000×15%=750(万元)
2008年实际发生额800万元超过扣除限额,故准予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为750万元。
在纳税调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800万元-750万元)。超标准的50万元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假定A公司2009年实现销售收入6 00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780万元。
扣除限额=6 000×15%=900(万元)
2009年实际发生额780万元和上年结转金额50万元,共计830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900万元。故2009年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为830万元。
纳税调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830万元-780万元)。
【例5】某企业2008年发生捐赠支出620万元,其中:通过民政局向汶川灾区捐赠500万元;通过民政局向某贫困山区捐赠100万元;直接向某乡镇捐赠20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利润总额800万元。
◎ 08年捐赠扣除限额=500+800×12%=596(万元)
向汶川灾区捐赠500万元准予扣除。
向贫困山区捐赠准予扣除96万元,其中4万元不得扣除。
直接向某乡镇的捐赠20万元,不得扣除。
◎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4万元。
【例6】某市昌隆公司于2008年1月将1栋旧办公楼转让,取得转让收入3 000万元,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了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各项税费。该办公楼是于2002委托某建筑公司建造的,按原会计制度确定的账面原值1 800万元,其中地价款197万元(能提供单独支付地价款的凭据);预计净残值比例5%,公司按18年计提折旧,现已使用6年,累计折旧570万元。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为2 0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7成;支付评估费用3万元。
计算转让环节应纳的税金及附加:
应纳营业税=3 000×5%=15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0×7%=10.50(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50×3%=4.50(万元)
应纳印花税=3 000×0.5‰=1.50(万元)
计算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①转让收入3 000万元
②扣除项目金额:2 000×70%+197+(150+10.50+4.50+1.50)+3=1 766.50(万元)
③增值额:3 000-1 766.50=1 233.50(万元)
④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1 233.50÷1 766.50×100%≈69%
故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⑤应纳土地增值税:1 233.50×40%-1 766.50×5%=405.07(万元)
(2)会计处理:
①将房屋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 300 000
累计折旧 5 700 000
贷:固定资产 18 000 000
②反映转让收入:
借:银行存款 30 0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 000 000
③发生的相关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5 745 700
贷:银行存款 45 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 500 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05 000
——应交土地增值税 4 050 7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45 000
④结转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3 000-1 230-574.57=1 195.43(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1 954 3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11 954 300
(3)所得税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而该公司按18年计提折旧,每年多计提的折旧额,在各年申报纳税时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计税折旧额=1 800×(1-5%)÷20×6=513(万元)
固定资产转让所得=3 000-(1 800-513)-574.57=1 138.43(万元)
会计上确定固定资产转让收益1 195.43万元>1 138.43万元,故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7万元。
第三部分 增值税部分
1、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48号文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二、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综合利用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 ●.本文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 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 ●.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2、运输发票进项税抵扣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进项税额转出有几种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4、视同销售行为及销售额的确定是怎样规定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销售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5、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6、通常所说的价外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8、从商贩手中收购农副产品,怎样取得抵扣凭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规定,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因此,通过商贩收购的农副产品只能按商贩开具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进行抵扣。
9、取得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附发票清单,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未附发票清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10、购进税控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能否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第二条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11、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的是否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b.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c.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d.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e.自来水。
f.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b.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c.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上述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2、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范围有多少?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13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进行了明确。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13、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耗,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可以抵扣。
14、已认证、待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销货方误操作被作废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的规定,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的发票,由稽查部门处理,并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15、一般纳税人丢失被盗IC卡怎么办?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五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应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企业遗失被盗税控设备,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丢失报告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已报案证明;如果丢失金税卡,同时还需要将卡中未开具的空白专用发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用发票失控处理。
纳税人应报送以下资料:(1)企业专用设备丢失报告书;(2)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及复印件;(3)未开具的空白专用发票;(4)税务处罚决定书及缴纳罚款的税票复印件。
16、金税卡、IC卡损坏如何报税,如何办理重新发行?
纳税人应填写《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将故障现象及发票情况填写清楚,由技术部门鉴定后,需重新发行的,由企业携带剩余空白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退票,再由发行部门进行重新发行。报税时,携带当期开具的所有正常发票、作废发票及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存根联补录报税。
17、从河里抽采沙子销售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率为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9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18企业整体转让是否交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19、销售哪些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20、国家在水泥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上有哪些变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包括水泥熟料)停止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要是因为立窑法工艺生产水泥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技术,而且在实际中存在能耗高、污染重、产品质量不稳定等缺点,为了更好地体现产业政策导向,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取消了这项政策。
21、纳税人申请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什么部门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规定,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22、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是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23、哪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新纳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新纳入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和高硫天然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24、代购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25、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6、在一个会计年度中有应税收入及免税收入,进项税应该如何转出?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同时,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7、一家建筑公司提供自产的钢结构厂房同时负责安装,应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8、燃气公司向业户收取燃气开户费应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29、汽车清洗是属于维修业还是服务业,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根据《交通部关于对<关于明确车辆清洗业管理职能的请示>的复函》(交函公路〔1998〕484号)规定,汽车清洗业是汽车维修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问:1~3-1997)明确规定汽车清洗是进行车身清洗、除尘、除垢、打蜡、抛光等作业的统称,是汽车维修专项修理业务的主要作业项目之一。依据该规定,汽车清洗属于汽车维修业,应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缴纳增值税。
30、自然灾害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31、汽车销售企业提供代办保险服务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因此,汽车销售企业提供代办保险服务收取的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32、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维修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33、《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有那些?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与原条例相比,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34、哪些农机享受免税政策,机动喷雾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都享受免税政策?
农机的范围包括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等共十四类机械。但农用汽车、机动渔船、农机零部件等不属于农机的范围,上述提到的机械均属于农机范畴,可以根据相关政策享受免税。
35、从本县某乡镇搬迁到本县另一乡镇,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企业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时,只要按照规定办理以下相关涉税事务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也不需要注销企业的金税卡。即:企业迁出前必须完成迁移当月的征期抄报税工作,然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申请,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确认迁出企业已完成迁移当月的征期抄报税工作,经审核同意后填写《税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变更联系单》一式两份,一份由迁出地主管机关留存,一份交由迁出企业送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
36、承租人或承包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的规定,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7、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
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各自独立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1)分支机构独立申报纳税的;(2)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开具和取得专用发票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8、公司将自产的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故公司将自产的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需要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39、对以旧换新、以物易物、返本销售业务有何增值税方面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该按新货物的同期价格确定销售额;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出还本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的规定,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40、销售桶装饮用水适用税率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53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14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1、什么是再生资源?原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否继续执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是否仍可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8号)第二条规定,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42、为了外地客户购货方便,公司将货物移送到外地的仓库,客户购货时,货物直接从当地仓库发出,此种情况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属于视同销售销售行为,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这里的用于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税款。
43、农业生产者外购树苗用于销售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税增值税。而树苗就属于《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所列植物类中的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中规定的“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并没有区分自产与外购。因此,仍应遵循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产树苗销售可以免征增值税,而外购树苗中属于种苗的免征增值税,不属于种苗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44、销售商品未收款就开具发票,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和开具发票的当天孰先确认。先开具发票的,就应确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作纳税申报。
45、2009年煤炭的增值税税率有何调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率从13%恢复到17%。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46、从事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运车辆,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7、一般纳税人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应按多少的税率交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以选择按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48、公司经营一座水库供应原水,已按规定缴纳了水资源费,是否还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49、装修公司提供装修劳务并同时销售装修材料,应如何交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50、公司经营的产品中既有应税产品又有免税产品。通过预算,免税产品进项税额转出金额远大于销项税额。对此,公司不想享受相关免税政策了,有什么规定?如暂时不想享受了,以后情况好转是否可以申请享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因此,公司如果决定放弃免税权,要以书面形式申请并到税务机关备案。同时,还应注意,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且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51、公司现将要报废的汽车卖给车辆报废公司,应开具什么发票?如何计算缴纳税款?
此项业务按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52、固定业户到外县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53、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超过原值的物品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无论是否超过原值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54、销售林木和提供林木管护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55、新增值税条例实施后,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是如何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是否只限于个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上述所称销售额,是指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56、小规模纳税企业出售已经使用过的空调,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7、二手车经营单位购进二手车再销售,应按多少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应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58、生产销售机械设备的生产企业,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应如何确定这些礼品的增值税计税价格?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59、2010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60、公司现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月底辅导期结束,如何申请转正?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于期满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申请表》,办理一般纳税人转正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面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购进或加工商品的品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等必须一致,结转销售成本的数量必须与销售数量一致,结转成本的价格必须按照会计准则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加权平均法或其他方法,实行一种结转方法后一年内不准变更。
61、个体工商户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可以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个体工商户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否则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62、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63、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64、被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税务机关是否会给其核发一般纳税人资格证?这种企业是否可以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务机关应为其核发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但因不能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因此不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只能使用手写或机打的普通发票。
65、一般纳税人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时,仍有部分留抵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者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66、新成立的企业什么时间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申请?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67、折扣与折让销售商品货物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采取折扣与折让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折让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折让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与折让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68、包装物押金计税以及适用税率是怎样规定的?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是,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以及超过1年(含1年)以上仍不退还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均应并入销售额,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计算纳税。
出租出借包装物的适用税率为所包装商品货物的税率。
69、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怎么办?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以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成本利润率10%。价格明显偏低的界定一般为商品货物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购进或生产成本价格。
70、销货退回或者折让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以上如有与新发布的政策有抵触的,以新发布的政策为准。
附:
我所将接受所有汇缴企业的委托为其进行汇缴。
咨询电话:5059066 3119369
二〇一〇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