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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幢厂房可否计提折旧?

    点击:3002次 发布日期:2010年8月3日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02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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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公司厂房建造后未办理竣工结算,其中的部分工程款没有支付,发票也没有到账,但已投入使用。请问,这幢厂房可否计提折旧?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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