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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要按规定计算纳税

    点击:2260次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3日
    来源: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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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38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照国务院将要下发的通知执行,在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因而,从2010年12月1日起,对于外资企业的“免抵额”按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城建税。
        提醒外资企业注意,出口企业每月应依据国税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确认的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第25栏“当期免抵税额”所列的税额进行账务处理,并计算缴纳税费。可以看出,计算当期税费的税基不仅包括出口企业当期缴纳的增值税额以及查补的税款,还包括当期国税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的“免抵”税额。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视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出口企业应当每月依据国税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确认的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所列的免抵税额,确定申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税局稽查机关清理以前年度的增值税税款,也属于企业计提税费的税基范围,因为欠缴增值税的企业同时会欠缴相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例:2010年12月,某市国税局退税机关已审批本市区某外资企业“免、抵、退”税额80万元。其中,退税额30万元,免抵税额50万元。假设A企业在本月份无内、外销业务发生,所审批的“免、抵、退”税为前期出口业务在本月份收齐单证申报的退(免)税。该企业在收到退税机关返还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后,依据“免抵”税额计算城建税(税率为7%)和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其收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时,应按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50万元计提城建税=500000×7%=35000(元),计提教育费附加=500000×3%=15000(元),两项合计应缴纳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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