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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特殊业务会计处理探析

    点击:2165次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7日
    来源:中国财税网
    字号:【

        一、买一赠一销售的会计处理

      根据现行增值税的规定,对于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赠送的商品应做视同销售处理,与正式销售的商品按各自的市场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但会计上对赠送的商品并不单独计算收入,而是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对实际收到的现金和确认的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额之间的差额视为促销商品而付出的代价,计入销售费用。

      需要说明的是,对买一送一方式销售商品如何处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并不相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赠送的商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只按销售商品实际取得的收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还本销售的会计处理

      还本销售是指企业销售货物后,在一定期限内将全部或部分货款一次或分次无条件退还给购货方的一种销售方式。企业采取还本销售的目的主要是促销或筹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计税销售额就是货物的实际销售价格(还本销售的价格往往高于正常销售的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还本销售的会计处理与一般销售基本一致,但每年年末需要预提还本支出,并根据还本销售的目的不同,分别计入销售费用或财务费用。

      三、平销返利的会计处理

      平销返利是指生产企业把货物按等于甚至高于商业企业售价的价格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现金或实物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如果供货方向商业企业返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现金,视为平销返利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会计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或负数)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如果供货方以实物形式向销售方支付返利,销售方应于收到实物时做接受捐赠处理,计人营业外收入;如果取得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还可按发票所列税额计人进项税额。

      四、出售旧固定资产、旧物品和旧货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适用税率不同和出售产品不同,分以下几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或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旧固定资产。应纳税额=销售额÷(1+4%)×4%,2.对收取的价款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其应纳税额不得用进项税额抵扣,直接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减半部分计人营业外收入。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或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此类情况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售价÷(1+17%)×17%,对收取的价款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或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纳税额=销售额÷(1+3%)×2%,对收取的货款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例:2010年5月.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把一台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对外出售,取得价款3万元,应纳增值税额=30000/(1+3%)×2%=582.52(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9417.4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82.52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这种情况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售价÷(1+3%)×3%,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例:2010年5月,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出售一批旧材料,售价5万元。应纳增值税额=50000/(1+3%)×3%=1456.31(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9029.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70.87

      五、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

      酒类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收入的计税比较复杂,具体分为: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收入,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但逾期时只计征增值税,不计征消费税(因为啤酒、黄酒实行从量计征消费税);其他酒类产品(如白酒、葡萄酒)包装物押金收入,收取时先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冲减“其他应付款”科目,没收时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净额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对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了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加收的押金,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时,对没收的押金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先自“其他应付款”科目冲抵,冲抵后“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例:某酒厂2010年5月销售白酒10吨,不含税单价为40000/吨,取得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含税收入702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元,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产品

      借:银行存款 4750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70204÷1.17)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902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1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91200 *10×40000×20%+10×2000×0.5+7020/1.17×20%=91200(元)

      2.收取押金并计税

      借:银行存款 1170

      贷:其他应付款 1170

      借:其他应付款 1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借:其他应付款 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170/1.17×20%)200

      3.如到期返还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 800

      销售费用 370

      贷:银行存款 1170

      如到期没收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 800

      贷:其他业务收人 800

      六、以到岸价(CIF)结算的出口退税会计处理

      现行增值税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以离岸价(FOB价)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无论出口货物采用何种价格成交的,均按实际成交价做出口收入。如果双方以到岸价(CIF)结算的,销售方应按实际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增值税、代收利息等,代收的款项,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产,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负债,因此不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不属于本企业的经济利益,不能作为本企业的收入。在会计实务中,出口业务中的运费和保险费也是通过银行将外汇转给相应的企业,因此销售方应冲销这两笔收入。会计处理为:按CIF价确认收入,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ClF价×(征税率-退税率)]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CIF价×(征税率-退税率)]科目。支付运保费时,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红字)”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等,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保费×(征税率-退税率)](红字或负数)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转出”[运保费×(征税率-退税率)]科目。

      例:某企业出口货物的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1%.3月成交价(到岸价格)为10000元,其中运保费为1000元。如果实际支付运保费是在4月,会计处理为:

      1.3月份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00

      2.4月份支付运保费

      借:主营业务收入(运保费冲收入)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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