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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空调冷却塔是否应并入房产原值?

    点击:3625次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

    发布时间: 2010-04-19 12:00:05 打印】【关闭



      问:按照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我公司与中央空调相连放置房屋外的冷却塔,是否应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中央空调属于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而冷确塔是中央空调的主要部分,应并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文章发布:省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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