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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拥有的采矿权及探矿权的公司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点击:2600次 发布日期:2011年2月15日

    【发布日期】: 2011年01月27日
    字体:【】【】【
      问题内容:
      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山东省招远市的一家黄金生产企业,拥有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采矿权证(号码3700000420183)及探矿权证(号码T37120080202001941、T37120080202001917),其中采矿权面积为5.1167平方公里 ,探矿权面积为 23.51平方公里 、10.1平方公里,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采矿权证及探矿权证是我公司用来进行地下探矿及采矿之用,不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我公司认为,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探矿权及采矿权使用证核定面积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国家是否对我公司拥有的采矿权及探矿权证使用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新的规定?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不以采矿权或探矿权证核定的面积为计税依据;你司拥有的探矿权及采矿权使用证核定面积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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