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我所已变更为:山东国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特此告知 202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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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票认证。按照政策规定,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公路内河运输发票、机动车统一发票需经防伪税控软件认证后方可申报抵扣,其中海完税凭证采用手工方式采集票面信息,其他票种均可通过计算机扫描方式采集。对比对异常的上述三类发票,税务机关将通过专用系统调查、核实,以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因此建议纳税人通过正规渠道,取得开具规范、信息准确的发票,同时还应保证海关完税凭证的数据采集质量,以提高发票比对相符率,避免因比对异常影响正常抵扣。
二、发票的抵扣时限。按照政策规定,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运输发票和机动车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海关完税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抵扣的,不得计算按进项税抵扣。因此建议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业务,避免因逾期未抵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三、发票专用章换版。为进一步提高发票防伪功能,国家税务总局设计了新版发票专用章,并于2011年2月1日起启用,同时旧版发票专用章仍可使用到今年年底。建议纳税人在及时更换本单位发票专用章的同时,留意购进货物发票上发票专用章的样式,避免因发票专用章不合格影响正常抵扣。 四、发票丢失。如果纳税人进项发票不慎丢失,建议按照以下规定操作:对专用发票,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方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凭记账联复印件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抵扣凭证。对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经稽查比对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固定资产抵扣。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经认证相符后,可准以抵扣。但即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均不在抵扣范围。固定资产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也不在抵扣范围。购买机动车所取得的机动车统一发票,应征消费税的不在抵扣之列,但非应征消费税机动车,如货车、专用车辆等,则可以申请抵扣。建议纳税人在发生固定资产抵扣行为时,按照上述规定准确划分固定资产抵扣范围,避免发生违规抵扣现象。 六、农产品发票管理。按照规定,收购发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按购进农产品在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依13%扣除率计算的税额;但对未支付价款的收购业务、超出使用范围或未按规定开具的收购发票,不得凭其抵扣税款。同时对纳税人财务核算不健全,相关单证不全,未能通过银行支付收购款的,税务机关也应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建议纳税人在实际经营中,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发票开具,保证收购业务的真实性,确保农产品发票按期、足额抵扣。 七、允许抵扣运输发票种类。按照政策规定,准予抵扣的运输发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有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但对货运定额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在抵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