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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税费改革 油气资源税按5%征收

    点击:1959次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7日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9日
    来源:东方早报
    字号:【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7日要求,“十二五”(2011-2015年)期间,“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推进资源税费和环境税费改革。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温家宝是在当天召开的国务院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作出上述表示的。
        就能源结构的调整,温家宝指出,“大力推广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发展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水电,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高效发展核电。”
        油气资源税全国按5%征收
        值得一提的是,就温家宝昨日提及的资源税费改革,9月27日最新报道,国务院将于近日发布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将原条例中石油、天然气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税率为5%。
        据报道,按照财政部、国税总局此前的资源税改革方案,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税率拟定为10%,但本次修改条例并不会上调。财政部官员解释,10%的税率是目标税率,现在第一步改革的目标,是把按5%税率从价征收的改革推广到全国。
        报道还特别指出,本次修改,对煤炭资源税计税依据不做调整,财税部门官员解释说,资源税改革现在是分步实施,本次修改条例是第一步。
        煤炭资源税仍从量计征
        此前的9月21日,温家宝曾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援引财政部、国税总局官员的话说,除了石油、天然气,煤炭等其他品目资源税,依然采取从量定额计征的方式。
        目前,中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石油、煤炭、天然气、金属类矿产、非金属类矿产以及盐等,计征方式主要是从量计征。由于中国矿产资源相对集中在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从量计征下过低的资源税导致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中西部地区资源富集但财政困难现象突出。一般认为,资源税改革有利于缩小地区间差距。中国早在2007年就酝酿推行资源税改革,但当时迫于通胀压力未能推行。
        2010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拉开了中国资源税改革的序幕。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调整为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也即从价计征方式。
        2010年12月1日,资源税改试点扩大到内蒙古、甘肃、四川、青海、贵州、宁夏等12个西部省区。本次修改条例后,目前在西部12省份实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税将按5%税率从价征收的方式,将扩展到全国范围,“这是本次修改条例新的改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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